(一)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 商业金融以信息通信和互联网技术为媒介,依托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保障实施信息、资金、支付和融资中介服务。 它是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业的连接,实现市场交易。
(二)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有:分布灵活广、效率高、成本低,融合了信息化的主要特征和社会化的典型特征。
互联网金融灵活、分布广泛。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与群众联系紧密,是因为信息网络本身的独特结构。 以我国两款支付软件为例,随着我国高端手机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为公众使用支付软件创造了条件。 大量商场、超市也为应用支付软件创造了支付条件,以方便顾客和内部财务管理。 现在购物时,使用支付软件支付的频率远高于使用现金,极大地方便了消费,灵活便捷。
互联网金融高效、低成本。 网络金融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他们想要的新闻甚至业务。 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快速完成相互之间的资金交易。 该过程高效且快速。 同时,网络金融大多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只需要少量的人力,无需实际工作就可以开始营销,从而降低成本。
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信息化的主要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利用大数据和云技术实现信息的多维度采集和利用。 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客户交易数据和多元化信息结合起来,获取所需的金融信息。 。
互联网金融还具有社会化的典型特征。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产品更加方便、快捷。 不仅传统交易转移到互联网平台,节省交易成本,还可以依托互联网信息交换和社交网络平台的便利,实现综合营销,降低人力成本。 ,将信息快速传递给金融交易者,实现交易的高效率。
2、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缺失
十多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早期,互联网仅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工具。 到2005年以后网上银行逐渐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已基本成型。 2012年以来,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互联网金融逐步完善和发展,模式日益丰富。 互联网金融以其特色不断吸引投资者。 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迅速。
在当前的经济模式下,网络金融项目已经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互联网金融严重冲击了以往金融体系的销售方式和销售理念,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互联网金融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肯定,但我们也应该正视互联网自由理念与传统金融项目之间的概念矛盾。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许多新问题。 各种新的财务问题的出现,迫使管理者反思法律法规的落后和缺陷。 如何通过法律体系限制网络金融,成为政府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拟从法律监管的角度分析网络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法律支撑,主要体现在: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法律法规; 现行法律内容不完整、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础法律法规。 法律跟不上我国信息网络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是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者,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起步较晚。 为了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从限制网络金融弊端的角度制定了30多部法律。 但由于这些规定颁布过早,且当时的法律偏于原则性、缺乏实用性,未能上升为互联网基本法。 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其次,现行法律内容不完整、不合理。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如此之快,以成文法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开始接触到大量没有法律依据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问题。 即使有法律可依,法律人员的消化和运用仍然需要时间。 通过司法人员的推动来完善和纠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实践和时间的积累。 现有法律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已经出台,但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仍在实际工作中探索。
最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 互联网的初衷是“开放、共享”,有别于民商事主体的私人自治和平等法律地位。 在互联网平台上,任何人在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都可以被加入网络金融的人了解到。 网络金融加入者的信息将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中,包括账户信息等。在销售支付、融资等场景中,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信息,了解自己的情况。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纳入保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一切安全措施,确保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安全和保障。 可靠性。 但现在人们经常接到陌生电话,有时甚至是威胁电话或短信。 我们的信息会在不知不觉中在互联网上传播,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不必要的困难。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问题和监管必须以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合法利益为基础。 信息的复制、获取和使用不得违反法律底线。 但与现实还有很大差距。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的后果
互联网金融是银行业的未来,但缺乏相关监管的后果是严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较高; 互联网金融面临不平等竞争; 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缺乏理性。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较高
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一些企业未经许可就开始从事互联网金融项目,这是违反法律道德的。 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虽然拿到了牌照,但实际上却在从事非法业务。 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出现非法集资、挪用第三方客户资金、网贷平台资金销毁、资金诈骗等问题。 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 由此我们可以理解政府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因此也可能存在病毒袭击等风险。 这些风险都表明,互联网金融需要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有明确的相关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充满混乱、风险高。 虽然这是一个暂时的发展过程,但公平正义始终是国家治理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不平等竞争
由于缺乏配套监管,一些网络金融产品在传播时对网络金融产品进行不合理的描述,甚至夸大事实,欺骗消费者购买并从中牟利。 这种情况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会破坏互联网金融项目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甚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利发展。 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除了政府在行政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监管外,行业还应该能够通过有效的行业互联网金融监管,相互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三)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缺乏理性
在互联网金融中,人们常常因为各种诱惑而陷入非理性的境地。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 在网络贷款中,参与投资的人实际上是贷款人的贷款人,P2P平台准确地控制并提醒投资者可能的信用风险和投资。 从根本上讲,在网络金融中,为自己的声誉进行投资一直是危险的,但当消费者进行投资时,消费者无法理解其中所涉及的危险。 即使加入投资的消费者是安全的,他们仍然面临着整体风险。 如果消费者可以随时赎回本金,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具有诱惑力,但如果按照金融平台的规定来计算本金赎回时间,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投资者会选择标准化的投资形式,人们在做出理性决定之前往往会三思而后行。 但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面对高效、快速的处理方式和众多煽动性的推广方式,难免会有一些人认为接入和取款无论如何都是灵活的,而不再理性参与金融投资。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尽管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互联网金融项目的诸多危险仍然令人心寒。 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风险高、参与者缺乏理性、风险等问题难以通过市场化解。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建立独立的政府监督体系; 加大信用体系的实施力度; 改革监管方式。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从国外监管经验可以理解,要使互联网金融项目在安全条件下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完善不容忽视。 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基础是当务之急。 要继承我国社会现有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学习国外先进做法,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特色的网络监管创新。 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各方职责,包括各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监管原则、法律责任等,从制度层面为创建监管主体打下坚实基础。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
(二)建立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主体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证监会和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某些方面的监管。 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征信局、矿产金融司等部门监管信息、金融政策等,财政部等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项目方式时,他们确定每个项目的主要监管机构。 监管部门较多,但实施中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记载具体监管范围。 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重叠,无法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 为此,建议创建独立的政府监管体系,适应网络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努力形成中国特色的新金融模式。
(三)加强征信制度落实
实现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征信行业管理规定》的出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我国征信行业法规尚不完善。 参考美国比较成功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包括征信法律体系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迄今为止,我国唯一与征信有关的行政法规是《征信行业管理规定》。 建立系统的征信制度是前提,打造法律力量更强的征信法规,为征信提供更高的法律保障。 投入人力、物力创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实施的关键。 网络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冲击。 银行业精简是大势所趋,信贷服务中介是未来的新兴产业。 国家要提前谋划,及时指导,加大征信制度建设和实施力度。
(四)监管方式改革
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风险,这也是发起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的根本原因。 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生命力也使得监管不可能采用一成不变的监管方式。 相反,监管方式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地改革。 比如,加大法律风险评估的实施力度,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监测预警。 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同互联网金融项目应相互合作,实施互联网技术共享策略,完善预警系统,共同解决互联网短板。 同时,要及时了解互联网金融情况,加强日常项目监管落实,尽早发现异常,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对本地风险和跨区域风险。及时地。 项目中剩余的潜在危险也应在合理时间内得到解决。 对于异地、不同项目的整体隐患,如不能有效解决,要通知各方参加联席会议指导配合,相互配合,各部门共同参与。 。 通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达到加强线上金融风险防范的目的。
总之,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的到来也正在改变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但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风险高、不公平竞争、参与者缺乏理性等问题,正在阻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勇于拼搏、走在新领域的前列。 在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项目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弯道超车,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尽快建立起一套法律法规和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安全和诚信是一切商业活动的基础。 只有在新事物出现时及时建立监管体系,并通过体系保证健康运行,才能为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开辟空间。